南昌市施工圍擋設置及維護管理規定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管理員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3-08-16
- 訪問量:1797
【概要描述】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城區范圍內施工圍擋的設置,強化圍擋的維護管理,保證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
南昌市施工圍擋設置及維護管理規定
【概要描述】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城區范圍內施工圍擋的設置,強化圍擋的維護管理,保證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
- 分類:政策法規
- 作者:管理員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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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城區范圍內施工圍擋的設置,強化圍擋的維護管理,保證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施工圍擋的設置及維護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施工圍擋,是指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市政管線、園林綠化、城市排水、房屋拆除、臨街店面裝飾裝修等工程和市政設施維護及搶修作業所進行的圍擋。
第三條 施工圍擋設置及維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的體制。
第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圍擋設置及維護管理的綜合協調,并負責施工圍擋占道審批及市容環境影響的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施工圍擋設置及安全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施工圍擋涉及交通影響評價及占道審批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園林綠化、水務、房產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施工圍擋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設置施工圍擋,圍擋設置應當牢固、整潔美觀,不得中斷或者留有缺口,施工線路長的圍擋可以按照工程進度分段設置。
因特殊情況確需占道進行施工圍擋的,應當按照相關審批部門作出的占道審批所確定的時間、位置和范圍進行圍擋。
因井具維修維護或者市政管線檢修、更換、維護以及突發性的市政管網事故搶修等緊急情況,影響公共安全的,施工單位可以先行修復,并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同時應在滿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內控制圍擋范圍。
在市政道路上進行路面維護、園林綠化養護作業等可能對道路交通造成較大影響的,應當盡量在夜間施工作業,當晚不能完工的,應于次日6時前停止施工作業,清理作業現場,采取必要的維護措施,保證作業面正常通行。
第六條 施工周期長、工程內容和范圍階段性變化明顯的工程施工圍擋,應根據工程建設進展,及時調整施工圍擋的范圍,盡量減少施工對行人、車輛通行的影響。有關部門在辦理占道審批時應當分階段明確圍擋設置的位置和范圍。
第七條 施工圍擋材質、結構應當滿足安全要求,符合行業發展進步趨勢。采用砌體圍擋的,應當設置警示燈。采用其它材料圍擋的,應當在其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圍擋外立面色彩及圖案應當與周邊城市環境相協調。
第八條 建筑工程施工圍擋現場主出入口應設置大門,并在大門一側顯著位置設置規格統一、線條清晰的“五牌一圖”,即工程概況標牌、施工單位及工地名稱牌、安全生產牌、安全目標控制要素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和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第九條 距離交通路口20米范圍內或軌道交通工程拐角處5米范圍內的施工圍擋,圍擋上部0.8米以上部分應當采用通透性圍擋,不得影響交通路口行車視距。
施工圍擋受施工條件限制,占用道路過多,嚴重影響交通的,應當增設施工臨時便道,方便行人、車輛通行。因圍擋需臨時改道、變道的,應當設置指示引導標志。
第十條 下列施工圍擋應當按照規范和以下要求設置:
(一)城市道路、市政管線、園林綠化、城市排水、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圍擋應當采用硬質材料進行圍擋,市區主要路段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
(二)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圍擋須采用有砌體基礎的硬質材料進行固定圍擋,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市政設施維護及搶修作業施工宜采用護欄或折疊柵欄等硬質材料封閉圍擋。受現場環境限制,不具備封閉條件的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及移動圍擋,并有專人現場值守。
(四)臨街店面裝飾裝修應采用硬質材料進行圍擋,圍擋兩側可設置一處通道,不得占壓損壞綠化設施,外側不得有凸出物,盡量減少占壓人行道和盲道。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高處進行裝飾裝修施工圍擋作業的,臨邊必須設置防護欄桿或在人行道部位架空不低于2.1米的“天橋”。欄桿立柱及橫桿應涂有警示色,下口應進行有效封閉,并加掛密目式安全網,以保障過往行人安全。
第十一條 圍擋外立面可以設置公益廣告和建設、施工單位標識,其中公益性宣傳版面內容不得少于1/3。禁止利用圍擋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商業廣告。
第十二條 禁止施工單位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與施工無關的其他物料,搭設生活設施;
(二)利用圍擋作為搭建施工現場臨時用房的墻體使用;
(三)圍擋內泥漿外漏;
(四)將圍擋做擋土墻使用。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圍擋專人維護管理制度,并建立防風、防汛、防雨雪等災害天氣的應急預案,加強組織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圍擋須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圍擋的日常檢查、維護,保持圍擋牢固、完整、清潔,并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圍擋殘缺、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二)圍擋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潔、粉飾;
(三)圍擋板面漏字少劃的,應當及時更正;
(四)圍擋亮化設施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
(五)圍擋出現開裂、沉降、傾斜的,應當加固、拆除。
第十五條 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圍擋,撤除安全防護設施,修復路面,并清理施工現場以及受影響的周邊環境衛生。
第十六條 施工圍擋及維護管理納入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考核監督范圍。
施工單位應當配合市、區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做好數據信息更新管理工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數字化城市管理部門派發的問題通知后,應及時處置解決,并按照要求反饋。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施工圍擋的監管,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建筑外立面清洗作業的施工圍擋設置及維護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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